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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王某某销售不合格蜂蜜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2年5月23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原州区中心路人民广场西南角销售“保健蜂蜜”,现场摆放的宣传牌上写有“蜂蜜妙用”等具有治疗功能的字样,其销售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销售的蜂蜜进行了扣押,并开展调查。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3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原州区中心路人民广场西南角销售“保健蜂蜜”,现场摆放的宣传牌上写有“蜂蜜妙用”等具有治疗功能的字样,其销售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销售的蜂蜜进行了扣押,并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从2021年10月26日起以糖稀为原材料,加入人参、罗汉果、灵芝草、灵芝、大枣等材料后,谎称是保健蜂蜜进行销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王某某与供货商的交易记录发现,截止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王某某销售的“保健蜂蜜”金额共计156000元。经检测,当事人王某某销售的“保健蜂蜜”中果糖和葡糖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3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其销售的蜂蜜系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王某某销售不合格蜂蜜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分局依照规定,将本线索移送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审查,公安部门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侦查。近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倪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分析
 
  经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当事人王某某销售的“保健蜂蜜”中果糖和葡糖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3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加之其销售案涉蜂蜜金额已达五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刑事移送要求,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近年来,原州区分局积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进一步凝聚市场监管执法合力,为有效地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供稿:法制科 张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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