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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总第45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2大类食品157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2大类食品157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7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机污染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有关情况通告如下(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见附件2)。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泗水县济河办恒顺果蔬店销售的山芹,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青岛重振华中蔬菜批发市场高仁军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银佳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莒县优冠嘉便利店销售的橘子,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阳信县信城万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泰安高新区左邻右舍生鲜店销售的生猪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朐佳乐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橙子,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石门县云国果业专业合作社(供货商)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八)利津县宏益超市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寒亭店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嘉祥县新演武农贸市场李进销售的辣椒,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烟台牟平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南美虾,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联连锁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为郯城县勤斗食品生产的杂粮煎饼(生产日期/批号:2023/11/2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茌平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桓台县秀明早餐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城阳区张荣宇水产店销售的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黄岛区佳合惠合生活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为日照市蓝滨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燥裙带菜(生产日期/批号:2023/4/10,规格型号:100克/袋),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日照市蓝滨水产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金榜过桥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枣庄奥润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临沂市康兴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贝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焙烤调理奶油(生产日期/批号:2023/2/1,规格型号:500g/盒),大肠菌群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日照高新区聚友川菜馆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有机污染物问题
 
  冠县辛集高记香油坊生产的高记香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一)莱州市全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风味葱油饼(速冻生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9/13,规格型号:450克(90克×5张)/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罗庄区凡凡调料店销售的标称为罗庄区海君酱菜园生产的炒鸡酱(生产日期/批号:2023/8/1,规格型号:3kg/桶),氨基酸态氮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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