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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稽查】“以案说法”|酒虽好,切勿违规销售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
核心提示:日前,重庆海关所属两江海关对辖区某贸易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查看企业进口酒类商品出入库记录、物流单据、销售记录、报关单资料、合同、发票等,发现该企业进口法检商品在未经海关目的地检验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
  案件概况
 
  日前,重庆海关所属两江海关对辖区某贸易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查看企业进口酒类商品出入库记录、物流单据、销售记录、报关单资料、合同、发票等,发现该企业进口法检商品在未经海关目的地检验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

  案件处理
 
  该企业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海关目的地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提醒
 
  1.进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监管规定,加强对法检商品进口相关政策的学习了解,也可主动向属地海关工作人员咨询,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
 
  2.企业要及时加强自查自纠,如发现案例中“未经海关检验擅自销售使用”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时根据《关于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主动披露相关规定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以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获得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机会。
 
  3.企业要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尽量避免因对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等因素,导致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事。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稽查处 两江海关
 
关键词: 海关 进口 酒类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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