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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湿粉类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深圳食药安办微信号
核心提示:目前,深圳市已进入汛期,气温持续回升,在高温高湿下,湿粉类产品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产生米酵菌酸毒素,一旦被消费者误食,将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17-2021)及《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DBS 44/012-2019)要求,特向各湿粉类生产经营单位提示如下。
各湿粉类生产经营单位:
 
  目前,深圳市已进入汛期,气温持续回升,在高温高湿下,湿粉类产品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产生米酵菌酸毒素,一旦被消费者误食,将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17-2021)及《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湿米粉》(DBS 44/012-2019)要求,特向各湿粉类生产经营单位提示如下:
 
  一、湿粉类生产单位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关记录。
 
  2.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并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预防椰毒假单胞菌污染。
 
  3.建立并执行清洁消毒制度,每班次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车间、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清洁消毒重点为与食品直接接触且容易积垢的磨浆设备、搅拌设备、米浆输送管道、冷却输送带、切刀等。
 
  4.保持冷却成型间(区)、内包装间(区)室温在25℃以下,并做好记录。
 
  5.产品包装应密封(不得以扎口形式密封,不得扎孔)。
 
  6.规范产品标签,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在24小时内的,生产日期严格按年、月、日、时进行标注。产品标签应醒目标识“超过保质期不得食用”警示语。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新的标准明确规定,淀粉制品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许可类别中有“淀粉制品”的湿粉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标准的学习,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和产品配方,防止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二、湿粉类经营单位
 
  (一)进货
 
  1.查验供货者资质。查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项目,并在有效期内。
 
  2.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湿粉购货凭证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3.查验产品相关证明。检验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和保存购货凭证,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查验湿粉质量。检查食品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在保质期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感观性状是否正常;散装食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是否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湿米粉的相关信息以及湿米粉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为二年。
 
  (二)销售
 
  6.合理布置销售场所。散装湿粉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7.应配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并根据产品标识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未明确贮存要求的或保质期内未销售完的一律采用冷藏方式贮存。
 
  8.贮存散装湿粉应保留原厂包装信息,确需分装的应在散装湿粉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湿粉并按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做好处置记录。
 
  9.严禁将湿粉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块运输,防止湿粉在贮存运输环节受到污染。严禁使用有色塑料袋等非食品级包装材料储存、运输。
 
  (三)加工
 
  10.餐饮服务单位应注意控制湿粉采购数量,以当天用完为采购量的参考,未使用完的湿粉超过保质期一律按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做好处置记录。
 
  11.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工前,要认真检查湿粉的保质期限和感观性状,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湿粉。
 
  12.现场制售湿粉的食品经营者,还应特别注意加强大米等原料进货环节的把关。
 
  13.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销毁,并做好拍照、视频、文字记录等销毁记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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