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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2024年第8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关于近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1、北京梧桐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何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同心顺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德川嘉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迎欣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聚福星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刘一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食来食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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