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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4〕2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05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4年5月至9月开展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4年5月至9月开展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为市场监管总局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
 
  二、检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等。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自查和现场抽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等工作,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相关手续等内容。
 
  五、检查工作流程
 
  (一)单位自查。各建标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标准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1)开展自查。对计量标准量值传递能力的维持和后续管理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梳理,逐一改进,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
 
  (二)现场检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督检考计划和备案事项,依照《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成立检查组,按照《计量标准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1)对计量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通过现场实验验证计量标准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三)问题整改。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或者有缺陷项的,被检查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检查组,由检查组对整改情况予以确认后报送总局计量司。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结果处理。市场监管总局按规定公开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计量标准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整改;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通知所属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并对有关工作做好指导。现场检查过程中不搞层层陪同,不得增加地方迎检负担。
 
  (二)各建标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排查计量体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获证计量标准持续保持测量能力。
 
  (三)各建标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计量标准监督检查(自查)表(附件1)、计量标准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计量标准自查情况报告(附件3)的word和盖章PDF版文件发送至wangcl@bjjl.com。
 
  联系人:计量司  李建威  010-82262871
 
  附件 1.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自查)表
 
  2.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
 
  3. 计量标准自查情况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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