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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4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自2023年12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案例。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自2023年12月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案例。
 
  案例一:

  遵义市某农产品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6日,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米皮、河粉的出厂检验报告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经查实,该公司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期间从习水县某食品加工厂(已另案处理)进购的米皮、河粉共计4326斤。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322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毕节市某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6日,毕节市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中学采购使用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实,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由金沙县某水厂销售给该中学,该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黔西南州某中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11日,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仁市某中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但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兴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毕节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3月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幼儿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的《食堂食品留样登记表》留样人和审核人笔迹相似。经查实,该幼儿园留样记录不规范,食品留样量没有达到最少125克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跟踪检查,发现其仍然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安顺市某幼儿园使用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2023年11月21日,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安顺市某幼儿园自行消毒的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4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 | 餐饮监管处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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