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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过天!消保委力助消费者获赔|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7  来源:浦东新区消保委微信号
核心提示:近日,消费者吴先生来电反映,其在电商平台购买了24支甜筒冰淇淋,共支付55元。收到货没有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就吃了两个,感觉味道不太对,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后才发现已经过期半年。联系商家,对方表示由于店员的疏忽没有及时检查保质期,现只同意退款,吴先生不认可,于是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在这持续不断的高温天里
 
  雪糕冰淇淋成了广大市民的“宠儿”
 
  但在买冰激淋前
 
  你是否会留意它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呢?
 
  万一不小心买到了过期的
 
  你还吃得放心吗?
 
  01

  案例简介
 
  近日,消费者吴先生来电反映,其在电商平台购买了24支甜筒冰淇淋,共支付55元。收到货没有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就吃了两个,感觉味道不太对,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后才发现已经过期半年。联系商家,对方表示由于店员的疏忽没有及时检查保质期,现只同意退款,吴先生不认可,于是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对吴先生提供的购买订单、付款记录、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证据均无异议,但坚持表示自己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未按规范复核保质期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在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对方认识到自己售卖过期商品的危害,愿意退回货款并依法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向吴先生退还货款55元并赔付500元。
 
  03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保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自身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大过天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食品负有注意义务,其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而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若不慎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保留购买凭证、对问题食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等收集证据,可自行与食品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说明问题并要求赔偿。
 
  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请求消保委等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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