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为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泉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2024年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惠安县某中学未按规定留样和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4年5月24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安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午餐的炸水饺留样量不足,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健康检查;同时该食堂于2024年3月10日购进“王守义十三香”,但未按要求在购进24小时内将食品追溯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经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4日因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5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某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南安市某小学使用的汤匙经检验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15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校使用的汤匙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丰泽区某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案
2024年6月20日,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某小学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小学食堂已开封使用的恒顺料酒未按要求在购进24小时内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