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今年以来,衢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环境。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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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局查处叶某无证无照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柯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叶某在花园街道某村房屋内从事油炸猪皮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凭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其原料及油炸猪皮成品,并送检。后经专业技术机构检验,在其使用的干猪皮原料中检测出甲醛,参照原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甲醛属于列入名单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0月24日,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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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局查处衢州某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销售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案
2025年7月30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衢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含有“太太乐?”注册商标鸡精调味料共33包,经太太乐厂家的工作人员协助执法人员现场鉴定,上述标有“太太乐®”注册商标的鸡精调味料为假冒产品。经查明,当事人从网络平台店铺购进50包涉案商品在店内销售,且未索取供应商主体资质材料,至案发已售出17包,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9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和召回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调味料及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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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局查处某中医养生馆生产经营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5年6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某中医养生馆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一瓶玻璃瓶罐装酒,其底部有若干虎头蜂。经查明,该酒为当事人员工用“虎头蜂”和高粱酒泡制而成,共泡制10斤,至案发累计对外销售2斤。“虎头蜂”未被列入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名单或药食同源物质名单,属于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9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医养生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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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局查处某卤味坊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游县某卤味坊生产经销的酱鸭进行抽样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销的酱鸭中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从某熟食店购进半成品酱鸭,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该半成品放入加有盐、味精、黄酒等调味料的汤锅内进行加热熟制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8月4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卤味坊作出警告及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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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局查处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案
2025年7月29日,常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技术机构检测报告显示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文旦汁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6月2日和6月4日生产的3个批次的复合文旦汁饮料在生产时用青柑汁代替了浓缩苹果汁,但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上标注了浓缩苹果汁。2025年6月1日、6月2日生产复合文旦汁饮料添加了山梨酸钾(防腐剂),上述2个批次的产品标签上标注“0防腐”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9月28日,常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复合文旦汁饮料及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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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局查处某饮料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0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饮料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仓库发现其生产的部分饮用天然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明,2025年5月8日至7月17日期间,当事人共生产了505箱该饮用天然水,瓶身标签写有“天然含硒饮用水”字样,外包装印有“富含硒、锶、镁、偏硅酸等多种微量元素”字样。“含”“富含”属于含量声称,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中硒、镁等含量数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的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开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饮料公司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水、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理。
来源:食品流通处、各县(市、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