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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过期食品 依法维权获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8  来源:山东省消协微信号
核心提示:在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肉类产品,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相关的变质产品,值得庆幸的是,陈先生及时发现了食品的变质情况,没有继续食用而避免了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的产生。超市方应当向陈先生承担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赔偿。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管付款记录、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封存商品、录像、拍照取证,最大程度的留存商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为将来的维权举证提供有效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消费者陈先生在某大型连锁超市花费36元购买了某品牌的“蒜香口味火腿肠”。当晚回家食用时,发现包装内有严重的异味,陈先生意识到火腿肠已经变质,根本无法食用。陈先生第二天到超市的售后服务中心反映此事,要求超市赔付购买价格的十倍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仔细检查了变质火腿肠,同时查看了陈先生的付款记录,对于火腿肠的质量问题予以认可,但是超市方只同意原价退赔陈先生,或者提供给陈先生同等价格的火腿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最终超市赔偿陈先生100元,投诉得到了解决。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潘洪明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肉类产品,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相关的变质产品,值得庆幸的是,陈先生及时发现了食品的变质情况,没有继续食用而避免了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的产生。超市方应当向陈先生承担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赔偿。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保管付款记录、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封存商品、录像、拍照取证,最大程度的留存商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为将来的维权举证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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