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23大类食品1034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饮料、调味品、饼干和食用农产品等9大类食品24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有机污染物问题
新乡市红旗区诚诺食品有限公司求惠店销售的、标称郑州龙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鱼皮味(风味鱼制品),其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西华县卫丽食品批发行销售的鹰嘴芒(芒果),其中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胡萝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遂平县阳丰新爱家购物广场销售的葱(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许昌市魏都区涛声鱼坊销售的草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淡水鱼),其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淮阳县壹鲜海产品店销售的牛蛙(其他水产品),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潢川县勤隆水产收购部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长申店销售的鲜活面包蟹(海水蟹),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濮阳市福荣堂海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蟹(海水蟹),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勤政苑店销售的、标称湖南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岳阳县万利扬食品厂生产的魔芋贡菜(香辣味),其中安赛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岳阳县万利扬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延津县东屯镇宝林蛋糕销售的椒盐桃酥,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武陟县硬面馍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花卷、馒头,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郑州硕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省美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丹白苏打饼干-蔬菜味(发酵饼干),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湖南省美丹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周口华联鲜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兴业路文化广场店销售的原味大瓜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封丘县津源水果店销售的、标称驻马店优米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添加蔗糖黑米味蛋芙,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滑县新区诚信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滑县酿造厂生产的古城酱油,其中全氮(以氮计)、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与微生物污染问题
宝丰县城关镇碧源上品水二分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宝丰县瑞铭纯净水厂生产的高品质包装饮用水,其中电导率、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濮阳市华龙区君悦兰庭李元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鹤壁市淇滨区孙丽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安阳市文峰区芙蓉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濮阳市华龙区何记卤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林州市开元区如意馄饨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