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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2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1999〕500号)、《关于贯彻实施〈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动函〔2000〕6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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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验检疫 动物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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