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结果显示,我市4家学校(幼儿园)1年内第二次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潮州市湘桥区景山实验幼儿园
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
样品名称:碗
批号/生产日期:(消毒日期:2024-06-13)
当事人:潮州市湘桥区景山实验幼儿园
被抽样日期:2024-06-13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学前教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园内设有食堂,为园内学生提供午餐。当事人提供给园内学生就餐使用的碗(消毒日期为2024-09-18)及勺子(消毒日期为2024-09-18)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未针对提供餐(饮)具向园内学生单独收费,无法计算其提供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给园内学生就餐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4-06-13)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已于2024年7月2日被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潮湘市监当罚字[2024]326号)。
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本单位相关调查工作,如实承认并交代违法事实;其提供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餐具给学生使用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考虑社会危害情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与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单位决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给园内学生就餐使用的碗(消毒日期为2024-09-18)及勺子(消毒日期为2024-09-1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提供抽检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出现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新进员工卫生意识不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针对排查分析的不合格原因,该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企业目前已落实的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增强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的卫生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二是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湘桥区景山实验幼儿园提交整改报告中的问题项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果为符合通过。
二、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田头幼儿园
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不锈钢碗
批号/生产日期:(消毒日期:2024-9-4)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田头幼儿园
被抽样日期:2024-9-4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
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11日被我局做出警告行政处罚,此次当事人再次使用消毒清洗不合格餐具行为,属于拒不改正情节,但鉴于当事人此次收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及时作出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违法后的表现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300元。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出现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新进员工卫生意识不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针对排查分析的不合格原因,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企业目前已落实的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增强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的卫生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二是增设大容量消毒柜,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田头幼儿园提交整改报告中的问题项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果为符合通过。
三、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莲云中心幼儿园
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
样品名称:餐盘
批号/生产日期:(消毒日期:2024-09-20)
当事人: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莲云中心幼儿园
被抽样日期:2024-09-20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学前教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园内设有食堂,为园内学生提供午餐。当事人提供给园内学生就餐使用的餐盘(消毒日期:2024-09-20)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未针对提供餐(饮)具向园内学生单独收费,无法计算其提供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给园内学生就餐使用的杯子(消毒日期:2024-08-06)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因该行为于2024年9月4日被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潮市监食餐当罚字[2024]014号)。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事实均予以承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潮市监执食交办[2024]14号)及行政检查登记表各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莲云中心幼儿园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蔡晓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证据三:①《现场检查笔录》一份;②现场检查图片一份;③对法定代表人蔡晓羽制作的《询问笔录》、其自述情况反映及整改报告各一份;④《检验报告》(NO:A2240578345103001C)一份;⑤《检验报告》(No:ZJ(24)-SP-0665)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潮市监食餐当罚字[2024] 014号);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当事人提供给园内学生就餐使用的餐盘(消毒日期:2024-09-2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提供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提供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如下情形: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本单位相关调查工作,如实承认并交代违法事实;其提供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餐(饮)具给学生使用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考虑社会危害情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本着过罚相当与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单位决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出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新进员工卫生意识不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针对排查分析的不合格原因,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企业目前已落实的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增强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的卫生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二是增设大容量消毒柜,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莲云中心幼儿园提交整改报告中的问题项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果为符合通过。
四、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金华学校
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
样品名称:不锈钢饭碗
批号/生产日期:(消毒日期:2024-09-04)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金华学校
被抽样日期:2024-09-04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金华学校使用的餐具(不锈钢饭碗)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4-09-0571),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4-09-0571),对上述作出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也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承认是学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缺乏对食堂员工的管理培训,导致员工对餐具清洗消毒不认真,造成抽检不合格的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一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一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收到该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经营过程,体现了违法经营的动机、性质、事实、情节、程度、危害后果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自述材料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经营的过程,体现了违法经营的动机、性质、事实、情节、程度、危害后果事实;
证据六:检验报告(No:食专2024-09-0571)一份四页,证明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古处字[2024]27号)一份三页,证明我局已就相同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八: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一份一页,证明线索的来源。
以上证据一至五,均由当事人签名及确认。
当事人使用上述餐具(不锈钢饭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该案经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表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出现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新进员工卫生意识不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针对排查分析的不合格原因,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企业目前已落实的整改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增强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的卫生意识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二是增设大容量消毒柜,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金华学校提交整改报告中的问题项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果为符合通过。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