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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一说”之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0  来源: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4年5月27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冷库内存放羊胴体29只,其中10只羊胴体上有肉眼可见的霉斑,现场未能提供该批羊胴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案件情况:2024年5月27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冷库内存放羊胴体29只,其中10只羊胴体上有肉眼可见的霉斑,现场未能提供该批羊胴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随即委托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冷库内存放的29只羊胴体进行随机抽检,并对上述羊胴体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收到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2份(NO:DSYJ-W-240164、DSYJ-W-240165),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的要求(挥发性盐基氮技术标准要求:≤15mg/100g,羊1检验结果:16.1mg/100g,羊2检验结果:25.5mg/100g)。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违反条款: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羊胴体29只,并给予罚款255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挥发性盐基氮(TVB-N)是指动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细菌的作用,在腐败过程中,使蛋白质分解而产生氨以及胺类等碱性含氮物质。这些物质具有挥发性,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坏的越多,是反映肉的鲜度的主要指标,一旦超标,其食用的安全性难以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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