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让“一键下单”成为日常,但在点外卖时,你是否想过可能遭遇变质、异物甚至更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对此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商家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外卖羊头骨现蛆虫案。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日,原告王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被告某餐饮店购买了麻辣羊蹄、草原羊肚包肉、老汤卤羊头等食品,付款127.25元,其中老汤卤羊头81.3元,因餐品过多未食用完毕,便将剩余餐品放至冰箱,次日下班后食用完毕,随后,王某想把羊头骨清洗干净给狗食用,却发现羊头骨缝隙中全是蛆虫,导致其恶心呕吐一夜。9月3日,原告通过平台联系被告,告知其购买羊头骨缝隙中全是蛆虫,并将其拍摄的含有蛆虫的羊头骨照片发给被告,并就赔偿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称其在外卖平台购买有“放心吃”保险,与顾客发生纠纷会进行理赔,并认为原告在购买食用两天后才告知自己所购买的羊头有蛆虫,难以确认系被告原因导致,不排除因原告自身保存不善产生蛆虫。原告随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双方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上铁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自发表意见:
被告:外卖平台已经退还原告羊头价款并赠送了35元消费券,我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
原告:当时平台返还我羊头价款及赠送消费券时,我已经告知平台工作人员会保留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平台也表示返还款项及赠送消费券是为顾客考虑进行的安抚,并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而且消费券并未使用,现在已经过期。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羊头骨照片,能够看出蛆虫颜色发黑,且为死体,并非保存不善而霉变新生的蛆虫状态,结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食品系老汤卤羊头,涉案羊头经过卤煮,骨缝里的蛆虫经过卤煮会呈现发黑及死体状态,认定该蛆虫系在被告销售给原告时已经存在于骨缝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作为在外卖平台经营的餐饮店铺,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涉案的羊头骨在销售时骨缝里含有蛆虫,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店赔偿原告王某1,000元。
法官说法
钱彦兵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一、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撑腰”,让维权不再“得不偿失”
近年来,外卖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消费者常因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而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设立的“千元保底赔偿”规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强化经营者责任,弥补消费者维权成本。这既使得消费者在面对小额消费纠纷时,能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不会因为维权成本高于可能获得的赔偿而放弃维权,也能对商家形成强大的威慑,使其不敢随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维护市场秩序,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二、平台退款≠责任免除:外卖纠纷中商家仍是第一责任人
本案折射出外卖产业中存在的责任模糊地带。被告辩称平台已退还羊头价款并发放消费券,故其义务已履行完毕。但平台退款属于补偿行为,是其安抚消费者的手段,不等同于经营者赔偿,且消费券未使用即失效,原告的实际损失并未得到填补。
在外卖经营模式下,外卖平台在投保“放心吃”保险的商家页面标识“放心吃”字样,可能给商家造成“有事找保险”的错觉,导致商家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不积极履行责任,将问题推给保险。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外卖平台推出的“放心吃”等类型的保险,旨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降低消费者索赔损失的难度,并非商家责任免除的依据,在外卖食品安全纠纷中,餐饮经营者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其食品安全义务不因加入平台或购买保险而削弱,不能将其应履行的义务转嫁他人。
供稿 | 民庭 钱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