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糕点餐饮店负责人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经正式实施!
新国标规定,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得用于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中,着色剂柠檬黄不再允许在蛋糕夹心上使用,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等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自制糕点的餐饮店应迅速自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如:脱氢乙酸钠)、柠檬黄、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
食品添加剂专柜是否存放以上食品添加剂,糕点配方是否包含上述食品添加剂。
原料仓库的预包装食品(预混粉、馅料或装饰材料等),配料表中是否含有上述食品添加剂。
如有上述食品添加剂,应立即停用,并采取调整现有配方、加强冷链管理等措施来保质。
甜味剂混合使用时需计算总量(如阿斯巴甜与安赛蜜共同添加需按比例折算)。
餐饮店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如无必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的,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不得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食品本身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如: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在上锁的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应使用电子秤精准称量使用,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名称、用于哪些食品、使用目的、使用量)。
严惩滥用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不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