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总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中,对于以猪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牛肉等肉类制品被认定为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问在烧烤店以羊肉风味猪肉串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羊肉风味猪肉串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为猪肉、羊脂肪;但在点菜单和销售给消费者均为羊肉串,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品虚假宣传”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掺假掺杂”进行处罚?
答:
一、如果餐馆购进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标注羊肉味肉串并写清楚配料为猪肉、羊脂肪,但是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直接按羊肉串销售,餐馆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建议用消法、反法结合属地裁量规定处理;二、如果餐馆购进鸭肉泡了羊油自己串成肉串卖,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属于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建议用食法124条结合裁量规定处理。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