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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不得设置餐饮项目的场所,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是否有将这类禁止开设餐饮项目的场所列入审查范围?此类禁止开设餐饮项目的场所是否可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不得核发,为何各县市场监管局仍在核发?如果可以核发,市场监管局如何看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开设餐饮项目的规定?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主体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