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咨询茶业企业有生产调味茶的资质,生产明细表为:1、加料调味茶[其他(玫瑰花茶(Q/MSC0002S-2020 ))];2、加香调味茶[其他(兰花茶 (GH/T1247-2019))];目前生产销售了一款属于加料调味茶的栀子绿茶,同时也做了企业标准,在销售中使用执行标准为GH/T 1247 。但是明细表上还没有增加栀子绿茶,遇到消费者投诉请问属于超生产范围生产吗,如果是怎么处罚!
答复内容:
王**(先生/女士):
您好!您于2025年3月26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若违反上述规定,食品生产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答复内容仅作为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