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2016491号“日照绿茶”商标为日照市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4年9月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某茶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摆放标有“日照绿茶”字样的袋装茶叶150个及盒装茶叶28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日照绿茶无相关授权手续及茶叶产地证明,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是一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侵权不同于普通商标侵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用于其生产、销售,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该案既展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也引导督促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合法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有力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