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商标为乳山市牡蛎协会在牡蛎(活的)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8日。
2024年4月9日,乳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某水产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加工车间内,发现有未使用的牡蛎包装标签5卷,标签上标注内容为“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 ”。该公司无法提供获得“乳山牡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相关材料。乳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供述其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标注有“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的包装标签,包装了20箱牡蛎(5斤/箱),售价70元/箱,已全部售出,剩余5卷上述标签尚未使用,违法经营额1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乳山牡蛎”注册商标专用权。乳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乳山牡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牡蛎包装标签5卷;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启示】
“乳山牡蛎”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在全国知名度较高。近年来,乳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乳山牡蛎的品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本案属于侵犯“乳山牡蛎”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当事人未经地标权利人授权就擅自使用“乳山牡蛎”商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地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此案的查处对于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