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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0
核心提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波出入境
 

一、通用标签要求

(一)关于中外文对应关系

1. GB7718强制性标示内容,如果外文有的,中文一定要有对应关系。

2. GB7718推荐性标示内容可以选择标示,其含义应与外文基本一致。

(二)关于中外文字体大小问题

在外文有对应中文的前提下,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三)食品名称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标示食品真实性的专用名称。

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涉及到的食品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标示食品分类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更低一级或更详细的名词。

(四)配料表

1关于配料表中外对应关系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2配料与食品名称匹配的问题

食品名称应与配料相匹配。如,食品名称为牛奶巧克力,配料中未添加牛奶成分,只添加了香精,则食品名称应当标注为牛奶味巧克力。

3食品添加剂标注问题

根据原卫生部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61号)的要求,对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酵酒等食品,其天然含有的相关物质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相关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规定,不需要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注。

4关于“不含”标注问题

如原外文标签中标示有“不含抗生素”、“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等内容的,如在中文标签上标示,则需要按照GB7718-2011中4.1.4.2的规定标注。

(五)原产国或地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在境内保税区灌装(或分装)的食品,如酒、橄榄油,其原产国应标为中国

(六)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同时,根据原卫生部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如:橄榄油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均可。

(七)质量(品质)标示

根据原卫生部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或质量(品质)等级,应保证真实、准确,并应与产品标准的质量(品质)等级规定的标示要求相一致。

(八)反映品质特征用语的检验问题

中文标签中含有涉及产品标准中品质等级要求的内容时,则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否则不予标注。

(九)营养标签

1. 按照GB28050-2011的要求,某种营养素没有强化在配料中,是属于天然含有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可以标注这种营养素含量。

按照GB14880-2012问答中的要求,配料中允许只标注营养素名称,不标注化合物来源。强化了营养强化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果原标签上没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进口报检时应提供生产商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化合物来源符合GB14880的要求。如果原标签上有标注化合物来源的则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以采用“加贴”等方式标注营养标签,“加贴”的营养标签需符合我国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3. 当营养成分表中,中外文同一营养素的标示值存在差异时,建议覆盖外文营养成分表。

二、产品标签

(一)酒类

1总糖与总酸的计算

根据国标委的《关于国家标准<葡萄酒>有关闻题的复函》(标委农函〔2012〕71号)的要求,“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是指总糖减去总酸的数值小于或等于2.0g/L,如总糖-总酸=1.5g/L或总糖-总酸=-2.5g/L,其差值均符合小于2.0g/L的规定。

2二氧化硫问题

根据原卫生部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 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的要求,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水标注

根据原卫生部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的要求,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

4酒精度标注

根据原卫生部的《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61号)的要求,酒类产品标签中酒精度的标示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酒类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于白兰地和威士忌,根据GB/T11856-2008 白兰地,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根据GB/T11857-2008 威士忌,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根据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标委秘【2011】第004号)文,1.黄酒产品标签上酒精度标签上可以按具体数值标注(如:酒精度18%vol),也可以按范围标注(如:酒精度﹥18%vol),这两种标注方式都正确。2.黄酒产品酒精度若按具体数值标注,其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超过±1.0% vol,按照GB/T13662中第7.4条“不合格项目分类”的规定,应属于酒精度不合格。其他酒类产品如无相关规定,建议参照执行。

5关于酒的等级(法定产区)问题

酒的等级(法定产区)不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 其中文标签有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原外文标签无相关内容,则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

(2)如果原外文标签有相关内容,若相关内容与我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应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若不一致时,则核实原产地证,使用中文或原文加中文翻译方式进行标注,但不得在中文标签上使用引导词:“等级”,如:等级:AOC等。建议其用文字方式标示为:“XX法定产区”。

6葡萄年份问题

葡萄年份不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无葡萄年份的,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有葡萄年份,建议在中文标签上按“葡萄采摘年份:****”或“葡萄年份:****”方式进行标注。

7葡萄品种问题

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未标示葡萄品种,一般不建议在中文标签中标示葡萄品种。

(二)酸乳

酸乳是发酵乳的一种。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仅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两种菌的发酵乳称为酸乳,且其标签配料中应明确标注上述菌种名称。添加其它菌种的产品不能命名为酸乳,可以称为发酵乳。

(三)固体饮料

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的更低一级名称。

三、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表C.1的使用要求

依据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第八条的解释,仅在特殊膳食用食品类产品的相应标准中规定了营养素含量,才能从《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表C.1“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中选择相应营养素的化合物来源,否则不得在产品中使用表C.1的营养强化剂。举例:对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由于其相应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2012)中未规定营养素含量,因此不能在该类产品中添加表C.1中的营养强化剂。

四、其他问题

(一)牛初乳

根据原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使用范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754 号)的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可以使用或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其产品和标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益生菌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61号)的要求,益生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当在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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