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我局收到协助调查函,其在办理一起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中,当事人表示销售的假冒五粮液酒来自杭州某公司处。2025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有4瓶五粮液,现场经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别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4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罚款142800元。
经营者要严格把控进货源头,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查验义务。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主动规避违法风险。
消费者购买酒类等品牌商品时,应优先选择大型超市、品牌专卖店等正规渠道,同时,务必索要发票、购物小票等消费凭证,并妥善保管。发现侵权行为时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