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8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管理机构注册,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行业监督、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信评办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牵头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实施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设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征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和使用。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库,依法管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制定、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并实施。
(四)成立信用评审专家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宣贯解读、论证、审核、咨询、培训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作为系统维护机构,保障系统日常运行。
(六)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推送工作,共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制定,联合开展监管、激励和惩戒等工作。
第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推送以及信用结果应用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对象及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农业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约束性信用信息和鼓励性信用信息。
约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鼓励性信用信息包括:“三品一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抽检合格、开展追溯、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及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二条 支持市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丰富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和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配套的方法,从市场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市场主体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经专家评审,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由系统维护机构实时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息链取、充实。
(二)产品监管信息。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系统上传市、县两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信息。
信评办负责统筹汇集国家和省级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信息。
(三)鼓励性信息。省级及以上信用信息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上传信用信息系统。
市级、县级信用信息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内集中上传信用信息系统。
(四)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息。支持市场主体主动提交增信信息,由市场主体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信评办提交《农业市场主体质量信用评价申报书》以及佐证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场主体提报信息包括开展自我质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系统开展产品检测,以及获得通行认可认证,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提出信用评价建议报告。信评办每季度汇集新产生信用信息主体名单,形成评价方案和初评报告。
(二)专家评审。信评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初评报告,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信用等级。
(三)结果公开。信评办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度开展一次红黑名单评审及发布工作。
(四)异议处理。市场主体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以正式公函的形式报至信评办。信评办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五)每季度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由信评办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或行业专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根据实际需要,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可以对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初始等级认定坚持正面引导原则,除两年内已发生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件的市场主体,一般信用初始等级认定为A级。
农业信用评价增失信信用信息视权重分别定为150分、80分,累计并融合关键项因素,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市场主体的增信条件:
(一)利用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的。
(二)县级以上监督抽查产品合格(3年内最多计算两次)的。
(三)获得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可认证的。
(四)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
(五)入选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
(六)获得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 CAQS-GAP)试点的。
(七)规范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且无不良记录的。
(八)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肯定推广做法的。
(九)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经审验予以认可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市场主体的失信条件。
(一)已获得认可、认证等被取消的。
(二)县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或两次及以上风险监测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累计计算)。
(三)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合格证承诺事项与抽检结果不符的。
(四)市场主体自我提报信用信息,经查内容不实的。
第二十一条 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审查论证,降为D-级。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进行非法添加的;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产品两次及以上的。
(二)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信用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适当减少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以下的,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单位。
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将不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业农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窃取、伪造授权证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违规披露、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信评办通过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系统维护机构及专家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系统维护机构、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资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四)被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形式向信评办进行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