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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湘应急函﹝2020﹞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5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现将年生产规模12万吨(不含)以下金属矿山的安全许可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不再受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应急管理局承接办理。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现将年生产规模12万吨(不含)以下金属矿山的安全许可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不再受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应急管理局承接办理。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将省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本级行政权力目录,实施清单管理。要分类建立办理台账,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要积极推进“严管、便民、快捷、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相对人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应急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督,省厅政策法规处、专业监管处室和厅机关党委(纪委)要加强对市州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档案组织一次集中抽查,予以许可档案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不予许可档案抽查比例不得少于20%,并将抽查结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放得下、接得稳、有成效。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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