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我局办结食品药品类案件共计21件,其中食品类案件18件,药品类案件2件,医疗器械案件1件,罚没款共计17.79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青岛天天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天天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薯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7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青岛珠山雨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青岛珠山雨花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20年6月3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违法所得90元的行政处罚。
3. 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经营者:齐艳平)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黄岛区凯地园超市黄海学院店(经营者:齐艳平)从青岛百多汇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标识为乳山市金家园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5月27日生产的蛋皮红豆面包在我局于2020年6月9日的监督抽样中,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13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4. 青岛叮咚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青岛叮咚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5. 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经营者:郭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经营者:郭超)于2020年5月11日从美味可口鲜面店购进的面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13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黄岛区百客超市北高家庄店(经营者:郭超)于2020年5月11日从美味可口鲜面店购进的豆腐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6.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群利汇鑫商店,当事人销售食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点陆元(0.6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7.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糖糯米蛋糕案:当事人黄岛区煦香园食品厂,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元整的行政处罚。
8.青岛邓云丽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售药不开销售凭证、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邓云丽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售药不开销售凭证、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售药不开销售凭证、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
9.青岛鑫瑞恒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且继续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鑫瑞恒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且继续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且继续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
10. 青岛丽健义齿制作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基台案:当事人青岛丽健义齿制作有限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定制式基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3、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11. 青岛路客年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案:当事人青岛路客年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1瓶瓶身没有张贴中文标签的“罗伯特国王威士忌”进口预包装酒、1瓶瓶身没有张贴中文标签的“圣雷米白兰地”;2、罚款人民币19800元整。
12.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区长江国际店经营生虫的食品案:当事人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区长江国际店经营生虫的碧根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13.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运海城超市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经抽检,当事人青岛维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运海城超市经营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的白凤乌鸡,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购进抽检样品时,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白凤乌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4.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西海岸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经抽检,当事人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西海岸店经营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的“冰糖燕窝饮品”,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购进抽检样品时,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冰糖燕窝饮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5.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澳洲安格斯谷饲牛柳”,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55元的行政处罚。
16.黄岛区国佳美食品店(庄美娜)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馒头、手工春饼案:当事人黄岛区国佳美食品店(庄美娜)加工经营的馒头和手工春饼经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加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 没收违法所得46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7. 黄岛区优食本味烘焙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优食本味烘焙坊生产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全麦红豆粗粮饼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肆点玖伍元(14.95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18. 黄岛区旺达源商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旺达源商店正在销售的“小油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小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小油菜”时,已充分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小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19. 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齐振峰商店正在销售的“面包麻花”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面包麻花”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面包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面包麻花”4袋。
20.黄岛区瑞鑫琪粮油店销售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瑞鑫琪粮油店销售的萝卜酱菜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萝卜酱菜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履行法律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1.青岛正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须标注被处罚主体的真实名称)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正莲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瀚桓瓦罐带鱼(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715)” 和“瀚桓瓦罐带鱼(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720)”外包装标签未标注“贮存条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1.99万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瀚桓瓦罐带鱼(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720)” 8罐;3.没收违法所得4.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