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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钢城区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将以下案件予以曝光,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现将以下案件予以曝光,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

  一、米荣伟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米荣伟自2019年8月15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莱芜莱钢银山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冻食品柜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市钢城区欧麦司卡納蛋糕店涉嫌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公示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表。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9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钢城区森远饭店涉嫌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证照并留存进货票据案

  该单位在采购食品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未留存进货票据,且逾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百信馒头房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当事人在购进小麦粉等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保存进货票据;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且逾期未改正。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莱芜市钢城区新兴商厦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其采购并销售标注无效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扣押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36.00元和罚款49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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