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多地陆续报道个别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样本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加大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现将近日查处一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事情经过
高某某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崇文路经营一家冷冻肉制品经营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0年11月11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其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高某某的冻库内发现有标识为“FROZEN BonELESS BEEF”的肉类产品三件,三件产品外包装盒上分别标注有“03/08/2020”、“05/08/2020” 、“24/07/2020”等字样,经现场称重净重分别为28.51kg、25.93kg、6.82kg。
现场经营者高某某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及购进票据等相关手续,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三件产品进行查封。
高某某上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1月13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1月20日依法对高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进行询问调查,高某某对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决定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2020年12月2日,经邛崃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肉制品并顶格罚款5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