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共办结食品类案件8件,无药化类案件,罚没款共计1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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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梅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抽检,当事人王秀梅经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的番茄,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购进抽检样品时,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番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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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案:
当事人黄岛区渝庄映山红重庆老火锅店采购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出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票据,对涉案的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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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绿洲泰园蔬菜配送中心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当事人黄岛区绿洲泰园蔬菜配送中心销售腐霉利不符合 GB 2763-2019标准的韭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出供货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商城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公示表,对涉案的食用农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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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鲤鱼案:
当事人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鲤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够如实提供出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对涉案的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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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大场于记蛋糕房(于文凤)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黄岛区大场于记蛋糕房(于文凤)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吐司,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但是该单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提供证据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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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两河路社区直销店对在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毛桃上架销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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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蛋案:
当事人黄岛区张俊珍粮油店销售含有恩诺沙星的鲜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鸡蛋的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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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案:
当事人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荟泽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社区一号直销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检,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