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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4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0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湖南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南自贸区)和省内未纳入湖南自贸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未纳入湖南自贸区的国家级园区),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参照本方案,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改革试点。
 
    二、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省政务局商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
 
    对由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事项,我省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力争在湖南开展试点。对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压实监管责任,确保改革成效。
 
    三、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湖南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推送至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四)优化审批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加强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并记于企业名下,与省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压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举措,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四)坚持依法推进改革。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已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其他涉企配套改革,进一步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便利化、信息化,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政务管理服务局要按职责分工牵头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省商务厅要做好湖南自贸区改革举措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措施的衔接。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审批部门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要求,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逐项细化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要加强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附件:
 
    1.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2.湖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湖南省级层面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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