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标法舆情动态 >> 标准法规动态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黔农办发〔2020〕101号)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黔农办发〔2020〕10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要求,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自2020年12月到2021年2月,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作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0〕57号)要求,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我厅决定自2020年12月到2021年2月,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以打击私屠滥宰为重点,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深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查重处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生猪只收费不检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生猪产品披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工作。
 
    (三)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严格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依法关停不合格企业。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禁在清理关停不合格企业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对停产整改的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已经取消定点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及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确保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
 
    三、工作安排
 
    时间:2020年12月15日—2021年2月25日。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部署周密、重点突出。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1月至2月20日)。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2月25日前)。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提炼形成有效的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新形势、新情况和新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细化方案,紧扣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安排专人负责。要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要畅通举报渠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收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三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要督促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落实人员管控措施,加强人员防护和环境清洗消毒,确保不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
 
    四是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科学健康肉类消费理念。及时总结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总结材料及《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于2021年2月25日前报送。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李晨
 
    电 话:0851—85283811
 
    邮 箱:120675133@qq.com
 
    20201210黔农办发〔2020〕101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pdf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推荐产品&服务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