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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2020〕1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核心提示:《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事项的行政许可及其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应当符合《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企业,拟在本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可以在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定并作出承诺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采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样式,许可内容根据服务类型作相应标注,企业应当根据服务类型从事对应经营活动。
 
    《许可证》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内容、证书有效期限、发证部门等。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车辆行驶证;
 
    (五)车辆照片;
 
    (六)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七)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证明;
 
    (八)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企业管理制度;
 
    (九)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还需提供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合法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证明;
 
    (五)环保验收证明和环境监测方案;
 
    (六)运行管理手册和计量统计方案及设备保养维修计划;
 
    (七)安全生产方案、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八)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
 
    (九)采用填埋处理技术的还应提供按垃圾种类分区填埋的规划方案和填埋场封场规划;
 
    (十)焚烧炉飞灰、炉渣的处理方案和填埋气收集利用规划, 以及相关的环保材料使用消耗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不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滤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以及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滤液、沼气、焚烧烟气及飞灰、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及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并依法撤销许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但采用租赁设备方式办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以接收协议时限为准,最高不超过3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以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为准,无协议约定的为5年(从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以接收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确定有效期的,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遗失、损毁的必须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39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行政许可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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