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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关键词: 原产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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