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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20〕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认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具体工作由江苏省种子管理站承担。
 
    第六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
 
    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已完成品种试验。
 
    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性等进行鉴定。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试验按试验规范执行,试验规范另行制定。在生长的关键时期,申请者委托学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自行组织3-5名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对试验质量和品种表现进行评价,形成现场考察鉴定报告。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系谱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标准图片;
 
    (三)品种试验报告,包括各周期、各试验点试验报告和汇总结果;
 
    (四)抗性鉴定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DUS测试报告或品种权证书;
 
    (七)转基因安全证书或非转基因承诺书;
 
    (八)品种现场考察鉴定报告;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无品种权争议承诺书。
 
    抗性鉴定报告和品质检测报告在品种描述涉及抗性、品质时须提供。抗性鉴定报告、品质检测报告、DUS测试报告由有能力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条 省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品种,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
 
    认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十一条 未通过认定的品种,省农业农村厅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复审。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应在认定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指定机构提交标准样品。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品种,存在申请文件、标准样品不实、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等情形时,由省农业农村厅撤销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品种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数据可追溯。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认定 登记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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