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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按照商务部要求,请全省各具备法人企业或个休工商户资格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农(集)贸市场、电商平台、外卖企业(餐饮)、可降解塑料原材料供应商、可降解塑料制品供应商等,于每年7月底前报告上半年情况、下半年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告。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2月5日前上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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