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油条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案
【案情简介】
2020 年 7月10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城乡结合部的黄山区陈春小吃店的食用油和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显示样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3日,该局对其食用油和油条再次抽样检测,结论仍为不合格。两次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分别为799mg/kg、1300mg/kg(标准值为小于等于 100mg/kg )。经查,当事人加工制作油条的配方主要包含面粉、水、盐、小苏打、明矾,温度低时还添加泡打粉(含铝),上述配方使用时10斤面粉中添加100g明矾,温度低时10斤面粉中添加50g明矾和50g含铝泡打粉。该局委托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当人长期食用铝合量超过5倍的食品,足以致胚胎中枢神经系统等器官发育畸形和胎儿生长发育不良,老年痴呆,骨质疏松,肝、肾细胞内线粒体损害,干扰人体细胞代谢,使免疫力下降等严重食源性疾病。”
【处理情况】
黄山区陈春小吃店生产、销售铝含量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油条的行为,系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生产、销售食品,消费者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局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当地公安部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侦查。当地检察院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黄山区陈春小吃店的经营者陈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27日,当地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调解,被告陈春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次日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陈春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评析】
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期间,结合本地“民意、民生”抽检活动,查处的1起反映民愿、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
一是该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贴近民心、了解民意,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系统梳理,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与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作为目标展开工作,选取了本地消费量大、群众紧密关注的油条进行靶向抽检,严厉打击了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打开了本地“放心油条”市场,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报价护航。
二是该案查办全面统筹,实现“谋”与“动”的运作模式。执法办案切忌“谋定而后动”,案情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双管齐下。一方面在立案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司法鉴定所,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书,争取尽快获得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在鉴定意见尚未出具前,积极主动抓住战机,对当事人及其配偶进行了调查,取得了相关证据,并立即对其加工制作的产品再次抽检,实现了“谋动”结合的工作模式,统筹大局,使整个案件的办理具有策略性、严谨性、规范性。
三是该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合法合规处理及时。油条作为民生食品,是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热销食品。该案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贸市场,每天生产、销售的油条量大,涉及到的群众广泛,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经司法鉴定,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此案的查处,对夯实农村地区食品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和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歙县徽熙牛肉汤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0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歙县徽城镇新安路45-1号的歙县徽熙牛肉汤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区冰柜内发现有由乌拉圭生产的“冷冻去骨牛霖”食品1块,共计7.5公斤,其外包装标签标注中文信息“工厂注册代码:2;批号:20191216;原产地:科洛尼亚市,乌拉圭”等事项。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采购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报备材料和《冷链食品等新冠病毒常规监测采样及监测结果告知单》,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库存的上述冷链食品,并于当日进行封存交疾控中心进行核酸检测。
经查,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从上海余氏贸易有限公司以65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箱由乌拉圭生产的“冷冻去骨牛霖”食品,数量1箱(4块),总重20公斤,进货金额总计1300元。上述经营的“冷冻去骨牛霖”主要用于制作牛肉粉丝汤原料,截止2020年12月30日,使用了3块,库存1块,共计7.5公斤。
【处理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未按规定报备及检测的进口冷链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行为。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且经核酸检测结果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阴性,未对人民生命和财产以及社会影响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没收涉案产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进口冷链食品的典型案例。
一是通过雷霆手段,准确定性,及时查处。当事人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报备及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新冠肺炎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黄山市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应认定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是该案查检宣三线并行。案件查办的同时,由县疾控中心同步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案件最终定性和裁量提供依据。该局适时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响应民众呼唤,震慑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地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权威,扎牢了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关。
三是建立典型示范,指导基层办案。新冠疫情防控责任重大,每个企业、个人都应承担各自责任,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履行自身义务。虽有公告要求但实际执行时,基层执法人员仍有不少困惑。该案的查处适逢其时,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出击查处采购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备案及在本地进行核酸检测的典型案例,为同类执法行为建立了样板,真正起到了查处典型,规范行业的目的。
三、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9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本地公安机关,对黄山区俊翔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仓库内发现古井贡酒(古5)、古井贡酒(古8)、古井贡酒(古16)、古井贡酒(古20)、五粮液、贵州茅台, 三种六类白酒共计427瓶。经古井集团、五粮液集团、贵州茅台集团鉴定人员求证,上述427瓶白酒和投诉人投诉中涉及的44瓶古井贡酒(古5),共计471瓶白酒,均为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0年11月9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山区俊翔商贸行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调查,并及时向黄山区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申请价格认定,涉案货值金额218987元。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六种白酒进行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合格。
【处理情况】
黄山区俊翔商贸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涉及品种广,货值金额大。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刑法》等有关规定, 2021年1月8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2021年1月15日,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以“张江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
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期间,侧重白酒市场进行重点整治,查获的1起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例。
一是该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日常+专项”的工作模式。净化名优白酒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本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日常监管与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将临近“两节”期间的白酒市场作为侧重点,严厉打击了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推动了本地白酒放心消费市场全区域覆盖的趋势。
二是该案查办严谨规范,目标性极强。此案涉及酒类品种多,货值金额大,情节较为严重,前期的取证显得尤为重要,切忌出现纰漏,必须将细枝末节梳理清楚。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全面统筹规划,三管齐下,委托检测机构检验,申请价格认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了最全面、最系统的证据,让案件在移送公安机关后,能够顺利侦办奠定了基础,争取了时间。
三是该案利用行刑衔接机制,统筹调控及时移送。该案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城乡结合部,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及品种多,货值金额高达21.9万,其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黄山市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最高人民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的查处,体现了地区部门联合对大要案查办的协调能力,对涉案食品加强源头追溯,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麻花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3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农村街道的祁门县闻香来小吃店制作销售的麻花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当事人制作销售的麻花铝残留量为277mg/kg,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出标准规定的100mg/kg限量值,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事麻花制作多年,在制作麻花过程中按传统制作方法使用了硫酸铝铵(俗称明矾)、小苏打等、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当天共制作销售该批次麻花7千克,售价为20元/千克,每千克利润为6元,共获取违法所得42元,货值金额140元。
【处理情况】
祁门县闻香来小吃店在制作麻花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行为,系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停止使用硫酸铝铵,主动纠正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8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5000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该案系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本地农村实际,查处的餐饮服务环节的典型案例。
一是该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整治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决心。2020年以来,该县市场监管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市场流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整治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难点、痛点。本案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抽检发现的油条、麻花中使用硫酸铝铵线索,针对性开展全县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抽查,在查处本案的当事人的同时,全面提升了全县油炸面制品经营者的自律经营意识。
二是该案的办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案当事人年龄超过60岁,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文化程度较低,一直是按照传统方法来制作麻花,并不知晓麻花中对硫酸铝铵(明矾)有限量要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停止使用硫酸铝铵,改用无铝复配膨松剂。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2021年1月中旬,本局再次对当事人制作销售的麻花监督抽样,未检测出铝含量。
三是该案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农村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因为规模小、数量少,在监管过程中极易忽视,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该案的查处对加强农村地区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起到典型示范作用。2020年12月以来,该县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联合公安、林业、农水部门对全县各乡镇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检查,查办一系列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过期食品、野生动物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