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人欣慰。而消费市场上商品掺杂掺假、质量参差不齐等乱象依然存在,依然需要“凝聚你我力量”,共同打击。
下面是小铁整理的一些涉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为您带来一些收获和启发。
1销售人工制造假“灵芝”,获刑7年
案件详情
肉灵芝,俗称“太岁”,有人认为,其有药用价值,可用于免疫力调整、癌症等疑难杂症治疗,受到追捧。但是近年来肉灵芝市场却良莠不济。近日,上铁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价销售假肉灵芝的刑事案件。
为牟取巨额利润,陈某从徐某某等人处以低价收购人工制造肉灵芝,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宣称包装为“野生”“人工分养”的可食用肉灵芝并对外销售。
2020年6月14日,陈某在其经营的店内,以总计人民币7万元的价款向被害人销售肉灵芝32只,其中31只系上述从徐某某处低价购进的假肉灵芝,该部分销售金额达58万元。经过专家鉴定,肉灵芝不可能人工养殖,该批肉灵芝确认为人工制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五十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庭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2 掺杂、掺假生产、销售调味品,良心何在?
案件详情
一日三餐,我们生活每一天离不开调味品,但往往越是常见的东西,我们越容易忽视它们的真假和质量。近日,上铁法院审结了一起七人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
姚某银为降低成本、牟取利益,先后组织王某凤、孙某银、陆某满、朱某宝等人,违反企业标准,在其生产的“X旺牌”孜然粉中大量掺入大米粉等杂物,并以单一型调味品的名义对外出售。与此同时,姚某江则分别委托姚某银为其生产掺有大米粉、姜黄粉、辣椒粉的白胡椒粉制品,委托王某山为其提供产品灌装、封装等服务,并以“X灵牌”白胡椒粉(单一型调味品)的名义对外销售。在此期间,王某山还为姚某江提供带有其厂名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允许姚某江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其厂名作为生产厂家。
自2016年4月至案发,掺杂、掺假的孜然粉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2018年4月至案发,涉案白胡椒粉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2020年8月5日,上述七人分别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银、姚某江、王某凤、孙某银、陆某满、朱某宝、王某山在生产、销售调味品过程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七人三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不到一千元的“飞天茅台”,结果是…
案件详情
2019年初,徐某通过不正当途径以市场价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价格购入一批假冒的茅台和五粮液“贴牌酒”。之后,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假冒注册商标的3箱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29箱174瓶52度五粮液卖给李某,销售金额共计7万余元。后李某将购得的上述白酒提价卖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并将所得不法利润和徐某分成。
久而久之,徐某、李某认为这桩“生意”有利可图,便大胆地经营起来,从一两瓶到几十瓶,“生意”越做越大,二人赚得盆满钵满。最终,百利公司(化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5万余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上述假冒茅台和五粮液,发现是假酒后,该公司报警。经有关部门调查,这批酒均从徐某某处流出,徐某和李某二人交易遂东窗事发。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商家销售假“灵芝”、在调味品中掺杂、掺假,为了自身利益将消费者的健康抛之脑后,是极不负责的行为,最后触犯刑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而假冒的贴牌酒即使其内部的成分不足以致人身体损伤,但也不影响其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事实。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重视消费环境和谐有序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和商家需共同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以实际行动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和途径购买商品,对于不合理的低价商品或性状有异样的商品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商家要进一步强化对于自身产品的防伪技术支持,遇到侵权行为要及时维权止损。
素材提供 | 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