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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汤料中增加罂粟壳,依法打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7  来源: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作者:陈志春
核心提示:2021年3月,红花岗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在生产加工的牛肉汤料中,故意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供人食用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被判刑。
  “民以食为天”是大众所熟知的一句话,食品是人们每天都要接触的入口之物,食品安全更是关乎民生,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一些商家为了蝇头小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伤害。2021年3月,红花岗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在生产加工的牛肉汤料中,故意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供人食用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被判刑。

  简要案情:被告人刘某某在红花岗区某门面喻某经营的“黄焖牛肉粉馆”具体负责加工、销售牛肉米粉以及牛肉火锅,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加工的牛肉汤料内添加罂粟壳,并以销售牛肉米粉、牛肉火锅方式销售给他人食用。7月8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抽样,检测出其加工、销售的牛肉汤料内含有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同时从汤锅内捞起罂粟壳一枚。经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汤料抽样检验:从中检出罂粟碱含量694μg/kg、那可丁含量61.3μg/kg。经公安机关将从汤锅内捞起的罂粟壳送检,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核算,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为1000元。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在生产加工的牛肉汤料中故意掺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食品安全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被告人刘某某立即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释法:罂粟壳内含有“吗啡”,是一种能够引发众多不良反应的潜在“毒品”,由于罂粟壳加入肉汤、菜肴以及辣椒油、味精等普通调味品中,会令人体大脑产生很强的记忆作用,增加食品的鲜味,“味感”也上乘,人食之容易上瘾,长期食用有中毒可能,属于违禁食品添加剂,给“食尖上的安全”带来隐患。另一方面,当有的人食用了含有添加罂粟壳的食品后,尿检中呈阳性,长期不能转阴性,造成很多误解的事,有的被误认为“吸毒”者,有的在遇公务员、事业编制考试体检中因尿检呈阳性而不能过关,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近年来,红花岗区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犯罪,依法从严审结了一批案件,共审理涉食、药犯罪案件35件,涉案被告人63人,所涉罪名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同时,为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的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违法所得10倍的赔偿金。

  上述案件的审结在震慑不法分子的同时,也对其他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警示其要秉承诚信自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我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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