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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2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根据举报,2019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调查。2019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食派士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食派士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万元。
  根据举报,2019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派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调查。2019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食派士正式立案调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在扎实排摸工作基础上,对食派士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提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商户广泛开展调查;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经济学分析;广泛开展市场调查;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论证分析;多次听取食派士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食派士为互联网餐饮外送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英语餐饮外送服务资源信息以及餐饮外送服务,经营模式为通过网页、手机APP“食派士”(Sherpa's)等互联网媒介连接用户与线下餐饮企业,并提供服务。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食派士利用其在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合作餐厅商户提出“二选一”要求,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含有“排他性送餐权条款”规定的合作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独家送餐权计划”等形式,要求合作餐厅商户立即停止与其他竞争对手平台合作,否则从食派士平台下架该商户。
 
  调查表明,食派士通过实施上述“二选一”行为,锁定了相关市场内大量合作餐厅商户资源,严重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损害了平台内商户和消费者利益,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综合考虑食派士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食派士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在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反垄断合规指引,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和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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