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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农字〔2021〕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3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为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做好我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做好我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9日
 
    青岛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控制和消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非洲猪瘟区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19〕86号,以下简称《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就做好全市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面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推动非洲猪瘟等重要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建设原则。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建设、严格标准、科学规划、专家评估”原则,符合国家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建设及评估验收总体要求。
 
    (三)建设目标。2021年全面启动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原则上每个区(市)至少创建1处,力争2021年全市建成3—5处;2022—2025年每年全市增加2-3处,为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创建企业做好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工作
 
    1.制定统一的覆盖创建企业所有生产单元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包括:科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物安全计划,以及与生物安全计划相配套的企业内部防控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措施和标准操作程序(SOP);成立企业内部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和各生产单元、辅助单元工作班子;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生物安全计划、措施和操作程序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制定创建企业非洲猪瘟无疫小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定期对无疫小区各生产单元(种猪场/后备猪场/育肥猪场)、辅助单元(含饲料厂/洗消中心/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无害化处理厂/屠宰厂等)非洲猪瘟发生、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过程和结果处理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生物安全措施和标准操作程序(SOP)。
 
    3.指导创建企业健全完善所有生产单元在选址、布局、隔离消毒等方面的防疫设施条件,应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条件的基本要求,并具有合法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和/或其他必要的资质条件。
 
    4.督促创建企业建立基于风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猪养殖场外来或回场(厂)人员、车辆、物品的清洗消毒和生物安全防护工作;规范种猪调入、淘汰猪转运和育肥猪出栏行为;规范病死猪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行为;规范粪便、污水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行为;做好饲料厂原料采购、储运,运输车辆洗消,成品料专线生产、高温制粒和密封装运工作;做好配套生猪屠宰厂入厂查物验证、每日全程消毒、非洲猪瘟批批检测、猪血等高风险物质无害化处理、运猪车辆专用和定点洗消工作;落实配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人员、车辆出入清洗消毒,生产车间封闭管理和每日洗消,防鼠、防蚊蝇、防鸟以及病死猪收集车辆进出彻底洗消和烘干等;科学开展生猪养殖、屠宰、转运、无害化处理以及饲料生产、物品和人员洗消等各环节非洲猪瘟采样检测,并做好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针对上述各环节生物安全相关措施执行情况,分别建立健全详实的原始记录和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年。
 
    5.指导创建企业每月对生物安全计划和相关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每年对企业整个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非洲猪瘟传入、传播和发生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企业生物安全计划和相关措施,完善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优化企业整个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6.建立企业非洲猪瘟监测体系,配套建设相应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委托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非洲猪瘟检测和诊断能力;准备一年以上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记录和档案,证明无疫小区创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非洲猪瘟。
 
    7.建立生猪、饲料、兽药(疫苗)、生活用品、运输车辆等可追溯系统,对进出各生产单元、辅助单元的上述要素实现可追溯管理,且相关信息、数据齐全完整,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追溯到源头及相关责任人。
 
    8.指导企业做好各生产单元、辅助单元和流行病学关联单元的生物安全管理
 
    (1)生猪养殖场。一是养殖场周边设置围墙,具有防范野猪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和措施,场内未混合饲养其他动物;二是猪场入口设置洗消烘一体的三级洗消通道和人员消毒通道,对进出的车辆、饲料药品(疫苗)、生活用品、人员等进彻底消毒,洗消流程、时间、消毒剂种类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三是种猪场、商品猪场原则上只能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生猪养殖场或同类无非洲猪瘟小区引进种猪和仔猪,因生产需要确实须从其他养殖场引入种猪或精液、胚胎的,应当经官方兽医实验室和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进行逐头(份)检测为非洲猪瘟病原学阴性,且种猪经隔离观察45天后无异常,方可使用或者混群饲养;四是场内有专门的防鼠、防蚊蝇、防鸟设施和封闭的粪污输送管道。如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设置独立封闭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配备病死猪封闭转运车辆和符合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处理设施。如病死猪需转运至场外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场内必须在污染区设置双开门的病死猪冷藏暂存设备,严防交叉污染;五是养殖场周边存在其他生猪饲养(含野猪)时,应沿养殖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3公里的缓冲区;六是建设可防止生猪回流的淘汰母猪、仔猪和育肥猪出猪通道和可拆卸装猪台,每次出猪完成后进行彻底洗消。
 
    (2)洗消中心。一是按照《青岛市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和运行指南(试行)》要求,选择符合防疫条件的地点(占地约5亩),建设与无疫小区相配套的洗消中心,实行车辆、人员等进出单向流动运行;二是洗消中心处理区周边设置围墙,内设污区和洁净区,分别负责外来车辆、人员、物品暂存(住)和已洗消处理车辆、人员、物品暂存(住);三是中心内设置专门的洗消烘通道,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含底盘清洗机)、机动高效喷雾消毒设备以及烘干设备;四是中心内设置生活用品(蔬菜、水果、米面油、电脑、手机、办公用品等)、投入品(兽药、疫苗、添加剂)清洗和消毒区,配备浸泡、熏蒸、擦拭等消毒设施设备;五是设置外来人员、驾驶人员和返场人员隔离区,配备衣物、用品处理消毒设施设备;六是按照《规范》要求,制定车辆、人员、用品等洗消烘流程、时限和具体标准,每周定期对洗消前、后的车辆、物品、人员等进行非洲猪瘟采样检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修订操作流程,完善相关标准;七是每天对各种车辆、物品、人员隔离和洗消情况,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保存一年以上。
 
    (3)饲料厂。一是建有非洲猪瘟无疫小区专用饲料厂或者专用的饲料生产线,专用生产线有明显的标志可与其他饲料生产区域进行区分;二是对饲料原料来源进行审查,严禁收购露天晾晒、保存的饲料原料,实行专用运输车辆走指定路线封闭运输;三是建设或者委托设立一级洗消中心,对进入饲料厂县境内的原料运输车辆进行初步洗消,在饲料厂入口建设二级洗消中心,对进入饲料厂的各种运输车辆进行二级洗消,在饲料厂出口建设另一处二级洗消中心,对进出装运无疫小区成品饲料的运输车辆进行洗消;四是饲料原料、各种添加剂应根据来源分别采样进行营养成分和非洲猪瘟的病原学检测,入厂后应在专门的封闭区域卸货并封闭贮存,配备防潮、防火、防鼠、防鸟、防蚊蝇和通风设施;五是建立成品料密闭生产和高温制料工艺(60℃维持30分钟),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六是对供应无疫小区的成品料实行专区装料、专车封闭运输,配有专门标识,经指定路线运至养殖场,回厂经洗消烘后在专门区域存放;七是每周对饲料原料、成品料、运料车辆等采样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修订完善洗消流程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八是每天对一级和二级洗消点洗消情况、原料(添加剂)入库情况、防潮防火防鼠防鸟防蚊蝇情况、成品料生产和装运情况、采样和检测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相关档案备存一年以上。
 
    (4)无害化处理厂。一是与无疫小区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厂规划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生产区周边有围墙与生活区和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内病死动物装卸和暂存区与无害化处理区、处理残余物包装和暂存区分开,并分别设置相应的人员进入的消毒通道;二是生产区设置专门的车辆洗消烘通道和人员消毒、淋浴通道,对进出生产区的车辆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和烘干,对进出工作人员实行消毒、淋浴、更衣管理,佩戴口罩、手套、帽子、靴子、工作服等防护装备,生产区内及周边设置防鼠、防鸟、防蚊蝇设施,区内禁止饲养各种动物;三是生产区各处理车间实行全密封建设和管理,通过风机调节进出风量,保持各处理车间处于微负压状态,对整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浮尘等统一收集,进行除味、除菌(通过电离塔、活性炭、生物发酵菌、HEAP过滤器)处理;四是生产区内配备专门的机动高效喷雾消毒机和高压冲洗设备,每天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对所有处理车间进行全面冲洗和消毒,生产区外配备专门的消毒设备,每周对周边环境、道路进行消毒2-3次;五是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岗位责任,每天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来源、数量等)、处理参数(温度、压力、持续时间等)、处理残余物数量及去向、进出人员和车辆洗消烘情况、生产车间及周边环境清理消毒情况、风机运行及微负压维持情况等进行详实记录,相关档案备存一年以上。
 
    (5)屠宰厂。一是建设无疫小区专用屠宰场或建立了专用屠宰生产线,专用屠宰生产线不得同时屠宰无疫小区和非无疫小区的猪;二是屠宰厂进出口设置专门的运输车辆洗消烘通道和人员消毒通道,配备专门的车辆高压冲洗和底盘清洗设备、机动高效喷雾消毒设备、烘干设备等,对进出运猪车辆进行全面冲洗、消毒、烘干,对进出人员和用品进行全面消毒;三是配套建设非洲猪瘟检测和品质检验实验室,配齐有资质检测人员,能正常开展非洲猪瘟、致病性微生物、违禁物质、药物残留的检测工作;四是建立健全相关防疫管理制度,落实入厂生猪查物验证、待宰观察、病畜隔离急宰、非洲猪瘟批批检测、规范检疫检验、运输车辆备案和彻底洗消工作,每天屠宰结束对待宰圈、赶猪通道、屠宰车间、内脏整理车间、分割加工车间、冷库、厂内生猪产品批发场所和生产区周边环境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每天对产生的猪血等高风险物质进行封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五是建立健全上述各环节工作记录,相关档案备存一年以上。
 
    (6)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一是按照生物安全要求,选择相对独立的地点和区域设置实验室,不与其他办公和生活区共用通道,实验室内设接样区、样品保存区、更衣缓冲区、样品处理区、核酸提取和扩增区、核酸检测区、废弃物处理和灭菌区等;二是配备非洲猪瘟检测必须的荧光定量PCR仪、核酸提取仪、生物安全柜、高速冷冻离心机、高温高压灭菌锅等关键设备,建有独立的通风及空气净化系统;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人员更衣消毒、实验室用后清理消毒、未检测样品和阳性样品双人双锁管理、诊断试剂和耗材专人管理、设备使用管理、样品随机分发和盲样检测管理、检测结果审定和上报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等措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要求并与有资质的固废处理企业签订处理协议;四是按照企业非洲猪瘟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无疫小区生猪养殖环节、饲料生产运输环节、人员和车辆洗消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采样检测任务;建立健全采样记录、接样记录、样品保存记录、试剂采购及领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日常消毒记录、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档案备存一年以上。
 
    (二)落实官方监管工作
 
    1.建立健全区(市)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配齐配强相关管理人员、官方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职能明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落实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监测、诊断、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制定地方政府关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措施、应急预案、疫病监测计划和实验方案、无疫小区建设实施方案等;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场、屠宰厂、饲料厂和洗消中心生物安全管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防疫管理、兽医实验室管理、运输车辆备案和洗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有科学、合理的非洲猪瘟监测计划(方案),从事监测工作的实验室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操作规范和记录等符合国家要求;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范围、监测频率和样品数量符合要求。
 
    4.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生猪(含野猪)饲养数量及分布,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及分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数量及分布;准确掌握本地区、毗邻地区和流行病学关联地区非洲猪瘟历史状况和流行情况;准确掌握无疫小区各生产单位生猪存养情况、种猪来源、防疫管理、疫病监测、生猪死淘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掌握饲料厂、洗消中心等辅助单元生物安全管理情况,了解与无疫小区有业务来往的外地生猪养殖场、屠宰厂等流行病学关联单元的非洲猪瘟防控情况等,并采取相应的监测、流调、风险评估、监管、防堵和洗消等措施。
 
    5.建立非洲猪瘟监测体系并证明无疫。加强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建设,建设用于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的样品处理区、核酸提取和扩增区、核酸检测区、废弃物处理和灭菌区等独立区域,配齐荧光定量PCR仪、核酸提取仪、生物安全柜、高速冷冻离心机、高温高压灭菌锅等重要设备,配强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农业农村部兽医实验室考核,取得省级非洲猪瘟检测资质,定期开展兽医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并符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实施方案,每月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生猪及其产品交易场所、洗消中心、运输车辆及相关环境样品进行抽样检测,每月对无疫小区涉及的生产单元、辅助单元进行采样监测,均未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阳性;委托外地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疫小区流行病学关联单元进行非洲猪瘟采样检测,未发现阳性。
 
    6.落实非洲猪瘟各项防控措施。
 
    (1)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和落实地区间和部门间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动物疫情联合核查、部门联合执法和跨地区联合执法,对辖区各生猪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等监督检查以及无疫小区各生产单元和辅助单元监测、监管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形成流调和风险评估报告,为优化防控政策措施、科学有效防控提供依据。
 
    (2)严格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落实自繁自养、调入调出申报、封闭管理、死淘申报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生猪产地检疫,逐一查验每头健康状况、免疫记录、耳标免疫信息,现场检查运猪车辆洗消凭证和洗消情况,均符合要求方可出具检疫证明,对逃避检疫和违法调运生猪的行为,会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对无疫小区3公里缓冲区的监督管理,降低非洲猪瘟传播的风险。
 
    (3)严格生猪屠宰厂和贩运经纪人管理,落实各项防疫管理制度;加强辖区生猪贩运经纪人及运猪车辆管理,在备案登记时贩运人必须有承诺书和培训记录,运猪车辆必须建立每天运销台账、洗消台账、采样检测台账等,车辆加装GPS,均符合要求的,方可备案,对不符合条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全市通报。
 
    (4)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落实收费站(治超站)与基层动监站“站站衔接”定点检查机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国道、省道、市场定期巡查机制,对生猪无检疫证、耳标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一律依法严处,对生猪产品无检疫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品质检验证、检疫和检验印章的,依法从严查处。
 
    (5)加强无害化处理厂监管,落实驻厂官方兽医职责和监督检查事项,每天核查病死猪入厂来源和数量、装卸暂存区清理消毒情况、死猪收集车辆冲洗消毒情况、处理车间废气和污水处理情况、防鼠(鸟、蚊蝇)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无害化处理参数(温度、压力和时间)、处理残余物去向、死猪和运猪车辆采样检测情况等;完善收集车辆洗消烘流程,强化洗前静止消毒30分钟以上,洗后沥水完全再进行静止消毒或者烘干;每天对进入厂区的道路和周边环境进行喷雾消毒。
 
    (6)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专门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配齐应急预备队;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标准储备足量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培训,定期举办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规定做好动物疫情快报、周报、月报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无疫小区建设申请(1月-4月)。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企业撰写《创建无疫小区的申请》并附《无疫小区创建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提交给所在地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企业集团;构成非洲猪瘟无疫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应当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生猪进行标识,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养殖场病害猪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条件、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保要求;企业负责实施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予以上报至省畜牧兽医部门。
 
    (二)无疫小区建设(4月-8月)。获得创建批复的企业按照有关建设规划,逐项对照《规范》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设施设备条件等,实施无疫小区建设。无疫小区所在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监管、监测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三)申请评估(8月-10月)。无疫小区建成并符合要求的,由企业填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模板见《办法》),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非洲猪瘟状况报告进行初审,确认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与官方监管材料(具体内容见《办法》)一起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无疫小区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深入推进无疫小区建设。各区(市)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扎实推进无疫小区建设。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区(市)要将无疫小区监测、监管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积极开展无疫小区创建的区(市),在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考核,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有关动物疫病防控考核中予以加分。无疫小区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调运监管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技术支撑。市及区(市)疫控中心加强指导有关企业创建无疫小区工作,全程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无疫小区建设中的问题。各区(市)也要指定技术责任人,实行专人指导创建工作,围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监管等各个环节,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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