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宝坻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八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宝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明知含有肾上腺素、阿托品成分的药水不能用于待屠宰生猪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并将该药水卖给被告人石某等人。后石某等人在明知该药水不能用于待屠宰生猪的情况下,使用该药水对待屠宰生猪进行注射,后注射药水的生猪被屠宰并销售给他人。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仍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用于其饲养肉牛,并将该药品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用于饲养肉牛。
宝坻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25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相关人员在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经营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宝坻法院将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通过公开宣判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督促广大食品生产销售者要严格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