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蔬菜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
序号 |
抽查蔬菜品种 |
所属蔬菜分类 |
取样量(kg或个) |
1 |
芹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2 |
叶用莴苣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3 |
油麦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4 |
菠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5 |
芫荽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6 |
蕹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7 |
普通白菜 |
白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8 |
大白菜 |
白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9 |
菜薹 |
白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0 |
豇豆 |
豆类 |
不少于2kg |
11 |
韭菜 |
葱蒜类 |
至少12个~24个个体,不少于3kg |
12 |
葱 |
葱蒜类 |
至少12个~24个个体,不少于3kg |
13 |
姜 |
薯芋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4 |
山药 |
薯芋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5 |
番茄 |
茄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6 |
辣椒 |
茄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7 |
茄子 |
茄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8 |
黄瓜 |
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9 |
其他 |
其他 |
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 |
(2)水果
水果产品种类包括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类。具体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见表2。
2 水果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
序号 |
抽查水果品种 |
所属水果分类 |
取样量(kg或个) |
1 |
柑橘(包括柑子、桔子、橙子) |
柑橘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2 |
甜橙 |
柑橘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3 |
金柑(别名金橘) |
柑橘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4 |
梨 |
仁果类 |
至少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5 |
桃 |
核果类 |
至少24个个体,不少于2kg |
6 |
葡萄 |
浆果类 |
不少于3kg |
7 |
草莓 |
浆果类 |
不少于3kg |
表3 鱼类产品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
序号 |
抽查鱼类产品品种 |
所属鱼类产品分类 |
取样量(g或尾) |
1 |
鲈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2 |
鳜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3 |
鳊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4 |
鲤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5 |
鲫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6 |
鳙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7 |
乌鳢 |
淡水鱼 |
≥3尾,≥400g |
8 |
鲶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9 |
草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四)抽查任务
表4-1 屠宰量与抽样数
屠宰量(样本数,头) |
抽样数(个) |
≤100 |
5 |
101~500 |
8 |
501~2000 |
10 |
>2000 |
15 |
(2)养殖场抽样:根据养殖场的规模,按养殖数量抽样,如表4-2所示。
表4-2 动物养殖数量与抽样数
动物养殖数量(样本数,头) |
抽样数(个) |
≤1000 |
2 |
1001~5000(含) |
5 |
5001~10000(含) |
7 |
>10000 |
9 |
表4-3 动物组织样品的组成
动物品种 |
肌肉 |
肝 |
奶 |
尿 |
牛 |
300g~500 g |
400g~500 g(取整叶) |
≥200mL |
/ |
羊 |
300g~500 g |
400g~500 g(取整叶) |
/ |
/ |
猪 |
300g~500 g |
400g~500 g(取整叶) |
/ |
≥100mL |
表5 蔬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甲胺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2 |
氧乐果 |
农业部公告第194、1586号 |
禁止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3 |
甲拌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4 |
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5 |
甲基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6 |
甲基异柳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7 |
毒死蜱 |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8 |
三唑磷 |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9 |
六六六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用农药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0 |
涕灭威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1 |
灭多威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2 |
克百威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3 |
氟虫腈 |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4 |
乐果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5 |
内吸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6 |
久效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7 |
水胺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备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
- (2)水果
- 水果检验项目见表6。
表6 水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甲胺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2 |
氧乐果 |
农业部公告第194、1586号 |
禁止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3 |
甲拌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4 |
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5 |
甲基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6 |
甲基异柳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7 |
灭多威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8 |
克百威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9 |
氟虫腈 |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0 |
内吸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1 |
久效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2 |
水胺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备注 |
1.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2.草莓样品上述检验项目均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判定。 |
2. 畜禽产品
家畜肉(牛肉、羊肉、猪肉)、副产品(猪肝、禽蛋、牛奶)及猪尿检验项目见表7。
表7 家畜肉(牛肉、羊肉、猪肉)、副产品(猪肝、禽蛋、牛奶)及猪尿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猪肝 牛肉 羊肉 |
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
不得检出 |
2 |
猪尿 |
西马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
不得检出 |
3 |
猪肉 |
甲硝唑、地美硝唑 |
GB31650-2019 |
/ |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医发〔2018〕2号) 动物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2008) |
不得检出 |
4 |
禽蛋 |
氯霉素 |
农业部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质法〔2019〕1号) |
不得检出 |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GB31650-2019 |
产蛋期禁用药物 |
不得检出 |
|||
5 |
禽肉 |
洛美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质法〔2019〕1号)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6 |
牛奶 |
替米考星 |
GB31650-2019 |
/ |
农业部958号公告-1-2007 |
≤50µg/L |
3. 水产品
鱼类产品检验项目见表8。
表8 鱼类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氯霉素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GB/T20756-2006 GB/T22338-2008 |
不得检出 |
2 |
孔雀石绿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GB/T20361-2006 GB/T19857-2005 |
不得检出 |
3 |
硝基呋喃类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
不得检出 |
4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5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6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7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备注 |
硝基呋喃类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谢物(AOZ、SEM、AMOZ、AHD) |
三)检验依据
各类产品检验依据均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实施细则中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指定的判定值判定。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时,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XXX规定,判为合格品。
(2)检验的项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XXX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四、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5)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农业农村委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市农业农村委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五、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结果报送
承担市、县两级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对所有合格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均应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6),按月汇总上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监督抽查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保质保量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客观、真实、科学。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89133703,17830828529,cqnwaqc@163.com;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五支队,曹蕾,15696190275,zdwzd2020@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黄永东,13452439091,654704245@qq.com;
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李小桥,89138962,15223741956,lixiaoqiao008@163.com;
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鲍洪波,89183716,13708306820,460167419@qq.com。
附件:1.2021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2. 2021年各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3.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规范文书
4.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5.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6.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