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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自治区首例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民事公益诉讼 一审判决胜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微信号
核心提示:2021年3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自治区首例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民事公益诉讼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支持起诉。2021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收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毛某某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7570.60元,并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2021年3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自治区首例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民事公益诉讼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支持起诉。
 
  2021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收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毛某某的民事判决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7570.60元,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付国库。判决被告在《内蒙古日报》、《通辽日报》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00元。
 
  2018年4月开始,王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涂改生产日期的方式,向市场销售已过期和临近过期食品,价值16795.80元。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6月29日对该起案件做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决处罚金40000.00元。王某某、毛某某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公告期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王某某、毛某某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自身受到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在承担罚款以及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自身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信用损失,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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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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