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听众朋友们
大家好
每周的FM939《检察官在线》
又和大家见面了
今天由镇海区院第五检察部的陈翔
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非法添加?当庭翻供?
十倍罚款!
大家知道,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加大民生领域,特别是食药品方面执法司法服务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规定,一些食品添加剂只能用于某一类食品的生产,且有严格的使用要求。但镇海一家小吃店老板为了让自家售卖的煎包、小笼包更可口,竟违规超剂量添加了本不能用于包子制作的添加剂硫酸铝钾。近日,该案由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初查,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当事人泮某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支付20万元民事赔偿金。
该案件的办理是法检两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一次重要举措,也是宁波市食品公益诉讼判决的首案。
案情介绍
去年3月底至5月期间,泮某在其经营的饮食店内加工生煎、小笼包时违规添加硫酸铝钾(又名香甜泡打粉)56包,并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至案发时销售上述添加硫酸铝钾的生煎、小笼包共计2万余个,销售款为2万余元,而硫酸铝钾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人们长期食用这种物质,会对身体造成非常大的危害。
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泮某如此辩解到:“我没有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要是知道的话也不会随意添加了,再说至今都没有顾客反映吃了我的包子感到不适。”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一家已经经营了19年的餐饮店老板,应该知道其制作、销售的食品不能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膨松剂。且根据出售该案中的含铝膨松剂营业人员所述,其在出售该膨松剂时已明确告知泮某用途。泮某向公众销售违法添加硫酸铝钾的生煎、小笼包,危及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不知、未有人反映造成损害的理由逃避处罚。
证据事实摆在眼前,泮某却仍未端正态度积极主动认错认罚,而是依旧顽固抵抗。在法庭审判阶段,泮某推翻了此前多次关于卖了2万多个问题包子的陈述,辩称自己此前因心慌说错,实际上仅卖了4000多个。面对泮某突然改变的证词,检察机关拿出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说明,按照泡打粉的添加方式,56包泡打粉可以做生煎包2万余个,小笼包的个数则更多,检察机关已经就低计算,泮某的陈述完全不符合实际。
在检察机关充分的证据事实面前之下,泮某的违法行为坐实,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意见,对泮某的抗辩不予采纳,并判决对泮某处以销售的违法添加硫酸铝钾的生煎、小笼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20万元的处罚。日前,泮某也已足额缴纳赔偿款。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不以‘明知’为必要条件,不知情不能成为躲避法律的理由。本案中,泮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
警示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也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习总书记也曾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切莫因一些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要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水平,让消费者吃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