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 青岛绿林香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绿林香茶业有限公司在所销售的预包装白毫银针白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在该款白茶包装内所附纸片上印有“白茶具有三抗(抗辐射、抗氧化、抗肿瘤)三降(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之保健功效”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0元;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2. 李沧区稻米先生快餐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李沧区稻米先生快餐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3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3.李沧区李坤岭小吃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李沧区李坤岭小吃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29.3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4.青岛神农乐禽蛋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神农乐禽蛋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松花蛋系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在该款松花蛋标签中标有“无铅神农乐禽蛋”字样,但未标识“铅”含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