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or李鬼?
傻傻分不清
遇上怎么办?
当然是“盘”他啊!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
01
假冒注册商标事实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及林某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决定合股生产假冒A牌啤酒。在合伙购置了一台贴标机并租赁厂房安装流水线后,由林某勇购进无商标啤酒酒液、假冒的啤酒商标和包装纸箱等材料,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雇佣被告人洪某南等人进行流水生产,装箱后由林某勇冒充A牌啤酒予以出售,到案发已售出7030箱,金额386650元。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以每箱12元加工费替兰某荣(另案处理)贴标生产瓶装的假冒A牌啤酒,到案发已贴标生产5638箱,共计606992元。经鉴定,涉案啤酒属假冒产品,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啤酒》等产品明示要求。
0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亮明知林某勇销售假冒B牌啤酒,仍从林某勇处以每箱65元的价格购进该假冒啤酒,并以每箱80至81.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共计2179箱,销售金额176985元,违法所得35350元。经检验,涉案啤酒属假冒产品,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啤酒》等产品明示要求。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亮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制售假酒从中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993642元,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3535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念、洪某南伙同他人制售假酒从中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99364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决:
曾某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5000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35000元。
曾某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洪某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侵权和犯罪,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前往正品经销店选购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