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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政发〔2021〕5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序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新时代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疆篇章提供安全保障。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自治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人民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现代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5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共四类,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文件。

1.6.1应急预案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1.6.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线路、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组织指挥体系

2.1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2.1.1领导机构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委”)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重特大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组织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相关领导担任,秘书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承担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能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1.2专项指挥机构

自治区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工作机构

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2.1.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地(州、市)、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地(州、市)、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4)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内和本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项目,优化监测布局,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落实《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及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信息,未成立指挥机构的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报告时限。信息报告应当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3.3.2先期处置

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按照上级决定、命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3.3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按照响应分级标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敏感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边境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自治区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委主任决定。自治区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

自治区需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决定。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某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针对某一突发事件一般仅启动一个响应。

3.3.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急响应等级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可以请求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建议,由国家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

(2)现场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救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5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预案,将应急宣传力量纳入应急抢险救援第一出动力量编成,掌握信息舆论主动权。按照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全区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改进措施。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4.3恢复重建

健全自治区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需要中央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必要时,自治区制定灾区恢复重建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自治区支持公安、医疗卫生、消防、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铁路事故、民航事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州、市)、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处置工作。

4.2财力支持

(1)自治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保障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2)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4.3物资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商务、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区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各地(州、市)、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通信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共基础网络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宽带和窄带相融合、空中和地面成一体、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体系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需符合自治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9科技支撑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自治区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起草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桌面推演、岗位培训、功能考核、综合检验等方面工作,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前组织开展检验性演练。

5.4宣传和培训

应急管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学习和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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