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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9期(总第31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16大类食品92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饼干、餐饮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8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16大类食品922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饼干、餐饮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8大类食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东发蔬菜配送处销售的油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淄博市博山区淄博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博山青龙居店销售的后肘肉(猪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菏泽市郓城县园淼活鱼店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莱阳市云子面馆使用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青新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菠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临沂市兰山区虞家餐饮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德州市临邑县山东荣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莒县卡叮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加蔗糖全麦吐司,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莒县卡叮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异议,经我局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三)新泰市青云街道肖培川食品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海阳市西木小磨香油坊生产的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青岛市黄岛区天目山路农贸市场宋桂清加工的生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问题
 
  济南市莱芜贵都商城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安丘市金景酒业有限公司景芝分公司生产的老白干,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安丘市金景酒业有限公司景芝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济南市天桥区丽购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鼎辉健康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式小圆饼(海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泰安市宁阳县秀亭植物油加工坊生产的大豆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生物毒素问题
 
  济南市天桥区艳玲水饺店使用的油炸花生,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六、重金属污染问题
 
  莱西市贝倍优托管班使用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微生物污染问题
 
  淄博市高青县广青路圆源缘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钱兴食品厂生产的迷你山楂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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