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通过网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某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原告罗某在被告某公司在某网上的某商城开设的 某店铺购买7年海参50g(5-7只)5份,支付货款1270元。原告按照说明泡发食用,发现味道异常,与之前购买的海参存在差异。原告遂联系某检测公司,并将50g装规格的海参样品寄送给该公司委托检测,2021年1月,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单项判定不符合规定。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网络平台上向被告某公司购买货物,向被告支付款项,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被告间50g包装5盒海参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购货款,原告应当返还所购商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的被告退货并返还购物款127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生产销售的海参,蛋白质含量未达到食品安全强制标准,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特定营养需要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安全的,故对原告要求的50g包装的海参价款1270元十倍货值赔偿127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温馨提醒:网络消费持续升温,引起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也日益增长。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要选择正规商家,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网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注意中文标签等相关内容,确保食品安全,避免发生纠纷!